二手船買賣合同中“AS IS”條款的理解與適用
- 發布時間 2016.12.09
- 來源
關鍵詞
二手船買賣合同中“AS IS”條款的理解與適用
——宏源國際海運有限公司訴五星錦繡海運有限公司船舶買賣合同糾紛案
〖提要〗
“AS IS”(“按現狀交付”)指賣方在出售貨物時按照交付時貨物的現狀交付貨物。“AS IS”條款常見于二手貨物買賣合同(包括不動產、船舶等),特別在廢鋼船買賣合同中最為常見。“AS IS”條款在英美法中具有特定的法律內涵,賣方一般對出售貨物的質量不承擔擔保責任,可供我國司法實踐借鑒。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宏源國際海運有限公司(HONG YUAN INTERNATIONAL MARINE TRANSPORTANTION CO.,LIMITED,以下簡稱宏源公司)
被告(反訴原告):五星錦繡海運有限公司(FIVE STARS GLORY SHIPPING CO.,LTD,以下簡稱五星公司)
五星公司在涉案船舶進港時支付了引航費、淡水費、拖輪費、護航費、燃油費、船舶管理費。同年
宏源公司本訴請求判令五星公司雙倍返還定金2,000,000美元。
五星公司反訴請求判令宏源公司賠償因其毀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為降低損失而轉賣船舶的額外支出以及船舶扣押期多消耗的燃油、船員工資等及其利息損失。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一、雙方訂立的原船舶買賣合同因宏源公司拒絕延期已解除。雙方于
一審宣判后,宏源公司和五星公司均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合同系廢鋼船買賣合同,五星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存在根本違約行為,其無需向宏源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宏源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請求也不能成立。宏源公司與五星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判決結果正確,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雙方爭議的核心在于賣方交付的船舶是否符合約定,涉及到合同中關于船舶交付的“AS IS”條款的理解與適用。
一、“AS IS”條款的法律內涵
“AS IS”條款是指賣方在出售貨物時按照交付時貨物的現狀交付貨物。“AS IS”條款常見于二手貨物買賣合同(包括不動產、船舶等)以及商業財產租賃合同。特別在拆船買賣合同中,幾乎無一例外采用“AS IS”條款作為交船條件。【1】在英美法中,“AS IS”條款經眾多司法判例闡述,具有了特定的法律內涵,并為成文法典所認可,如《美國統一商法典》在“擔保的排除或修改條款” 【2】(Exclusion or Modification of Warranties)中明確加以了規定。
在英美法下,對“AS IS”條款的理解需把握三點:(一)如無特別約定,以交貨時的貨物現狀為準,而非合同訂立時的貨物狀態。從合同訂立之后到交貨過程中,盡管賣方控制貨物,但這期間貨物狀態變化風險由買方承擔,因此在交易周期相對較長的貨物買賣合同中(比如船舶,從合同訂立到實際交付往往涉及諸多手續,以及開赴交船港的在途時間等),買方面臨著較大的風險;(二)該條款屬于典型的“脫責條款”(disclaimer clause),核心是賣方脫責,即賣方對其出售貨物質量等不作任何保證,由買方對貨物質量等承擔所有風險。《美國統一商法典》明確規定,“AS IS”條款可以排除賣方的默示擔保責任。如Lorenzo v Noel案【3】中所闡述的,“‘AS IS’條款是在當事人之間對因未知情況所發生的風險進行分配,將不能合理發現的損失轉移給了買方”。像在二手船買賣合同中,根據英國判例,買方就要承擔因船舶狀況不佳造成損失的風險,因為在這種約定下,賣方不必對船舶狀況及質量作任何擔保,而只需將船舶以交船時的實際狀況交給買方。【4】(三)責任承擔的例外,約定“AS IS”條款并不意味著完全免除賣方的法律責任,即便《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可以排除賣方的默示擔保責任,但這種排除也有一定的限度,賣方仍有勤勉、謹慎地促成合同目的實現以及特殊情形下履行特定義務的責任。【5】如在拆船合同中,賣方有義務將船舶安全駛抵交船地,并保證船舶無任何債務負擔等。此外,如果賣方在訂約或履約過程中存在欺詐,則不能援引該條款免除對標的物的擔保責任。【6】此類糾紛屬于侵權范疇,買方應當對賣方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舉證責任,一些判例要求買方證明其已經對貨物進行了必要的調查以及買方是完全因為賣方的誤導而訂立了合同。【7】
二、“AS IS”條款的解讀與適用
合同的解釋是對于既已成立的合同確定何為其內容的一種作業。【8】如果某一條款根據準據法具有特定的法律內涵,應當首先確保該種法律規定在司法活動中得到執行;如果無法律明確規定,應當根據準據法規定的解釋原則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以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雙方明確約定以中國法為準據法,因此前述英美法中關于“AS IS”條款的法律規定及判例不能直接作為判決的依據,而應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該條款進行解釋。根據《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因此,在中國法下,對二手船買賣合同中的船舶交付條款“AS IS”條款的解讀與適用應當遵循以下路徑:
首先,應當判斷當事人對該種條款的特定法律內涵的知曉程度,這是一個基本的事實查明問題。無論某一名詞(或條款)具有何種特定法律內涵,即便準據法為法院地法,只要該種內涵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范,裁判中都應當判斷當事人對該內涵的知曉程度。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契約生效的根本前提,當事人對其訂約內容的知曉作為一個基本事實問題,法院審理中應當首先予以查明。由于“知曉”是一個主觀事實,糾紛發生之后,除非雙方一致確認,否則對主觀事實的判斷更多是根據訂約時的客觀情形對當事人認知能力進行地推斷,需綜合考量影響當事人判斷的各種因素。本案中,第一,英文是涉案合同的唯一用語,合同雙方對英語是熟知的,“AS IS”是在英文語境下的表述,脫離了這種語言環境,其特定法律內涵便無從談起;第二,當事人均系船公司,對船舶買賣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AS IS”條款在二手船買賣合同中出現并非個例,雙方對合同中使用該條款應有一定了解;第三,宏源公司設立在中國香港,五星公司設立在英屬維京群島,雙方當事人所在地區均有英美法傳統,應當有能力知曉“AS IS”條款在英美法系中具有的特定法律內涵。綜合前述因素,可以推定本案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對“AS IS”條款在英美法下具有的特定法律內涵應當是知曉的。因此,即便準據法為中國法,“AS IS”條款在英美法下的特定法律內涵雖不能直接作為裁判依據,但也應當作為判定當事人訂約時真實意思表示的參考。
其次,優先遵循合同明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明確應當是雙方關于合同內容具體、特定且客觀的表述,無論是按照文義解釋或是根據整體解釋的方法。如果當事人對于合同使用的特定詞句賦予共通的意義,應當首先予以遵循。【9】無論雙方對于該詞句具體內涵的約定是否符合特定法律內涵或者通常慣例,只要不違反強行法規定,法院應當首先遵循這種明確的約定,系維護商人意思自治所必須。雖然根據“AS IS”條款賣方對其出售的貨物質量不作承擔保證,但若雙方對于船舶交付狀況還有其他約定,比如本案中的要求船舶交付時應具有自動力、基本完整、未裝載貨物、安全浮于水面等條件,賣方交付的船舶必須首先滿足這些特別約定,否則不能以“AS IS”條款免除其責任。本案中五星公司已證明,其所交付船舶符合雙方關于船舶狀況的特別約定。
第三,要符合合同性質和目的。合同目的解釋作為一項重要的合同解釋準則,為多國立法和國際公約所認可。【10】我國合同法亦肯定了按照“合同目的”確定有爭議條款的真實意思的方法。考量合同目的首先是確定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確定之后就可以鎖定合同的性質、種類,進而確定出適用于被解釋合同的法律規范。【11】關于本案合同,法院判決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考慮:第一,從訂立合同的過程看,在雙方訂立合同前,船舶發生過海難擱淺事故,并因此造成損壞,宏源公司對此已經知曉但未要求進行修理后交付,船舶并不具備實際運營能力。第二,從合同內容看,如前所述,“AS IS”的交船條件常見于廢鋼船買賣合同格式條款中,而且雙方約定的船舶價款按照輕噸乘以單價計算,與普通二手船買賣有差異。第三,五星公司最終向案外人出售該船舶的合同性質明確為廢鋼船買賣合同,其主要條款與本案合同基本一致,船款還高于本案價格。因此,該合同推斷為廢鋼船買賣合同更符合實際。廢鋼船買賣合同區別于普通二手船買賣合同,即便船舶不符合適航條件也不阻礙合同目的的實現,五星公司在約定時間和地點向宏源公司交付具有自動力和浮于水面的涉案船舶即已履行主要合同義務。因此,“AS IS”條款與合同目的相符,五星公司依約交付的船舶未阻礙合同目的的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