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船舶潛在缺陷造成貨物滅損承運人有過錯不能免責
- 發布時間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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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貨物運輸中,一旦發生貨物滅損,承運人可能以船舶存在潛在缺陷為由主張免責,然而在司法實務中承運人卻不能當然免責。首先,何為船舶潛在缺陷,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其次,即使船舶存在潛在缺陷,如果承運人對貨物的滅損存在過錯,那么其也不能享受法定免責的權利。
此外,承運人對于集裝箱損壞的賠償限額應當視集裝箱與受載貨物的關聯性確定,當集裝箱本身即是受載貨物時,不能按照裝運器具的標準計算責任限額。
〖案情〗
原告:上海勝獅冷凍貨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獅公司)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上海公司)
被告:中遠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原告勝獅公司訴稱: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被告未妥善積載、保管貨物,導致86只集裝箱落海滅失,24只集裝箱嚴重損壞。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集裝箱滅失損失、修理費及利息損失。
原告平安上海公司訴稱:由于被告未妥善積載保管涉案貨物,導致平安上海公司作為保險人向勝獅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764,843.72美元并取得代位求償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貨款損失及其利息損失,檢驗費損失及其利息損失。
被告辯稱:涉案貨損事故是因海上危險以及船舶使用T4型全自動扭鎖的固有缺陷所致,承運人依法可以免責;承運人可以對涉案貨損享受單位責任限制。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能否對涉案事故的發生享受法定免責,關鍵在于涉案事故中出現的海上惡劣天氣是否屬于不可抗力、T4全自動扭鎖是否存在技術缺陷以及該種技術缺陷是否可以構成承運人的免責事由。關于涉案事故中出現的海上惡劣天氣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已知“該低氣壓會于
關于T4全自動扭鎖可能存在的技術缺陷是否可以構成承運人的免責事由,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T4全自動扭鎖得到了包括德國、美國在內的主要船級社的安全認證,在無相反證據證明T4全自動扭鎖本身的缺陷會導致涉案事故發生的情況下,可以認定T4全自動扭鎖并非導致涉案事故發生的單獨誘因,被告不能據此直接免責。結合以上事實可以推定承運人并未盡到謹慎的管貨義務,被告應當對涉案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責任限額如何計算,本案中,勝獅公司委托被告運輸的貨物為冷凍集裝箱,因此,在涉案事故中滅失的集裝箱系貨物而并非裝運器具,其責任限額的計算方法應當以按件或按重量兩者賠償限額較高為準。按單個集裝箱的重量即
因兩原告同意按其實際主張的金額比例計算受償金額(按兩原告各自對貨物滅失部分的訴請占兩原告對貨物滅失部分訴請的比例乘以被告的賠償責任限額1,267,235.18美元),據此,法院依判決中遠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向勝獅公司和平安上海公司分別賠償769,336.63美元和569,242.27美元,以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一審宣判后,平安上海公司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維持原判。
〖評析〗
《海商法》第五十一條列舉了十二種承運人對責任期間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免責條件,承運人往往運用該條款對抗貨方的索賠請求。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承運人是否能夠免責,除了需審查免責條件是否確實存在,還需注重審查免責條件與貨損事故的因果關系,如免責條件并非貨損事故的單獨誘因,承運人可能仍需作出賠償。
一、“船舶潛在缺陷”的概念及其對承運人責任承擔的影響
《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是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原因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所謂船舶潛在缺陷,是指一個合格的專業人員,以一般應有的注意所不能發現的缺陷,它通常是指船舶結構方面的缺點,即船殼、機器及船舶附屬品的缺陷。
在海上貨物運輸和海上船舶保險中均可能涉及“船舶潛在缺陷”,為了更好地理解該概念,可將兩者進行比較:一是規定的方式不同,在海上運輸中,潛在缺陷不但在合同中有約定,在《海商法》第五十一條中也有規定;在船舶保險中,潛在缺陷一般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二是導致損失的標的不同,在海上運輸中,潛在缺陷導致損失的標的是貨物;在船舶保險中,損失的標的是船舶,且不包括存在潛在缺陷的船舶機件或船殼本身。三是針對的合同當事人不同,在海上運輸中,潛在缺陷是船方據以向貨主免責拒賠的一項抗辯;在船舶保險中,卻是被保險人據以向保險人提起索賠的一個理由。四是范圍不同,在船舶保險中,潛在缺陷只適用于船舶機件或船殼;而在海上運輸中,并沒有對其范圍進行規定,因此其范圍可及于整個船舶。五是舉證責任不同,在船舶保險中,因潛在缺陷導致了損失的舉證理所當然應落在被保險人的身上,而被保險人是否“恪盡職責”的舉證責任則應由保險人拒賠時承擔;在海上運輸中,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上述舉證責任應由承運人負擔。[1]
本案中,承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涉案船舶在運輸時使用了T4全自動扭鎖,而涉案集裝箱落??赡苁怯捎谠撗b置的設計缺陷所致,對于該種缺陷系承運人經謹慎處理仍然無法發現的。從承運人的抗辯情況看,如果T4全自動扭鎖存在設計缺陷確屬于船舶潛在缺陷,承運人有可能據此享受免責。但問題是,承運人僅僅證明了T4全自動扭鎖的缺陷的或然性,而并非必然性。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T4全自動扭鎖得到了包括德國、美國在內的主要船級社的安全認證,并無證據證明T4全自動扭鎖本身的缺陷會導致涉案事故發生。且在事故發生當時,最終落海的僅為42號、46號倍位的集裝箱,其余集裝箱均未發生問題,在同樣使用T4全自動扭鎖的情況下,難以證明該裝置必然存在缺陷。
二、對船舶潛在缺陷與貨損因果關系的審查
在《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連接點“貨物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由此可見,因果關系是審查承運人能否免責的重要前提,而這往往為當事人所忽略。本案中,T4全自動扭鎖可能存在的潛在缺陷有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但并非單獨誘因。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T4全自動扭鎖對于安裝有較嚴格的要求,一旦安裝錯誤或有所遺漏,也可能導致涉案事故的發生。承運人在本案中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按照系固手冊的要求對船舶進行了充分有效的系固,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對涉案集裝箱堆正確安裝、使用了T4型全自動扭鎖。此外,應當注意的是,涉案集裝箱的落海與船舶遭遇海上風浪具有一定的關聯。承運人在事故發生前已知“該低氣壓會于
三、集裝箱作為貨物時的賠償責任限額應以按件或按重量兩者賠償限額較高為準
將承運人對貨物滅損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數額之內被稱為賠償責任限制,相對于綜合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它也被稱為單位責任限制,并成為承運人責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內容。《海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2計算單位,以二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為準。貨物用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裝運器具集裝的,提單中載明裝在此類裝運器具中的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視為前款所指的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未載明的,每一裝運器具視為一件或者一個單位。裝運器具不屬于承運人所有或者非由承運人提供的,裝運器具本身應當視為一件或者一個單位?!备鶕鲜鲆幎芍诩b箱不屬承運人所有或非由承運人提供時,其作為裝運器具和作為受載貨物的賠償限額計算方式有所區別,即:集裝箱作為裝運器具時,視為一件或者一個單位,而當集裝箱本身即是受載貨物時,應當按照貨物的賠償限額計算——以按件或按重量兩者賠償限額較高者為準。本案中,勝獅公司委托被告運輸的貨物為冷凍集裝箱,不能將其認定為裝運器具,而應根據普通貨物的標準計算責任限額。 撰稿:上海海事法院鐘明、劉曉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