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擬對人身險分級分類管理 中短期產品5年過渡期或取消
- 發布時間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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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之際,萬能險監管再度收緊。
澎湃新聞獲悉,近日監管機構擬對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等人身險新型產品業務建立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此外,監管機構對于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或進一步收緊: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人身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均不得超出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2倍。
而根據2016年9月6日保監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對于2015年度 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高于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給予了公司5年的過渡期。
監管收緊舉措還包括,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優先發展普通型人身保險業務,根據公司經營管理能力逐步開展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 等新型產品保險業務。各人身險公司對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單獨賬戶都進行單獨管理、獨立核算,并進行自查。各公司應于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 工作,并向監管機構提交自查整改報告。
澎湃新聞還獲悉,新的監管規定出來后,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要以新規定為準。
中短存續期產品5年規模縮減過渡期或將取消
按照澎湃新聞獲悉的新規,自2017年1月1日起,人身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均不得超出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2倍。
今年9月6日,保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要求保險公司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中短存續期產品的保費規 模。當時在限額方面提了兩個關鍵時間點,一是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 的2倍以內;二是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高于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給予公司5年的過渡期。過 渡期內,保險公司的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基準額以內。
險企或被要求在2017年4月1日前上交自查整改報告
根據澎湃新聞了解的情況,監管機構將建立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保險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制度。人身保險公司開展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符合監管機構關于產品清算、賬戶管理、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優先發展普通型人身保險業務,根據公司經營管理能力逐步開展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等新型產品保險業務。
此外,各人身保險公司應對以下監管規定執行情況開展自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一)分紅險單獨賬戶應單獨管理、單獨核算,賬戶管理和盈余分配應符合相關規定;
(二) 萬能單獨賬戶資產應單獨管理、獨立核算,同一萬能單獨賬戶管理的保單應采用同一結算利率,設立萬能單獨賬戶特別儲備和向萬能單獨賬戶注資應符合規定條件, 當萬能賬戶實際投資收益率連續3個月小于實際結算且特別儲備不能彌補其差額時,應按照相關規定調整當月實際結算利率;
(三)投連險投資賬戶應單獨管理、獨立核算,投資賬戶單位價格應由單位數量及投資賬戶資產價值決定,投資風險由投保人承擔,公司不得承擔投資風險、保證投資收益;
(四)公司應建立產品回溯和產品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相關監管規定開展產品回溯和產品信息披露工作;相關監管規定開展產品回溯和產品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不得違反精算規定及下其他相關監管規定。
各公司應于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監管機構提交自查整改報告。監管機構將對公司自查整改情況進行抽查,抽查發現自查整改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的公司,監管機構將依法采取禁止其申報新產品、責令其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同時,監管機構將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監管,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和轉型發展。人身保險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將限制其新設省級分支機構:
(一)發生重大違法違規問題、重大風險、重大非正常給付和退保事件的公司,在監管部門檢查、調查或風險處置期間不予批準其新設省級分支機構;
(二)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超過監管機構規定限額的公司,不予批準其新設省級分支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