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保險機構有望跨區域備案經營
- 發布時間 2016.12.02
- 來源 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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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京津冀一體化的推進,保險業服務協同發展配套體系也在醞釀當中。繼監管欲打破京津冀地區分支機構高管任命壁壘后,12月1日,保監會一日連發兩文,擬對京津冀險企和保險代理機構實行跨區域備案經營。
保監會下發的《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征求意見稿)》和《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征求意見稿)》顯示,住所地在京津冀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以及在京津冀區域內注冊的全國性保險代理法人機構可試點跨區域經營,即在其住所地以外京津冀區域內經備案后,可不設分支機構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
但是并非注冊地在京津冀的所有保險公司和代理公司都有跨區域經營的資格。意見稿顯示,在京津冀省(市)均已設立省級分公司的保險公司,不得開展跨區域經營;在京津冀省(市)已設立兩家省級分公司的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指定一家省級分公司開展跨區域經營。
與此同時,跨區域經營備案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符合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類別均不低于B類、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符合監管要求等要求;開展跨區域經營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也應當符合開業滿一年;最近兩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等條件。
事實上,早在今年8月,保監會便開始推進“保險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并計劃出臺首個配套細則,發布《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明確已取得任職資格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京津冀區域跨省市跨公司調任同類型保險公司的同級或下級分支機構,實施備案管理。意見稿顯示,對于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遭信訪、舉報的由備案地保監局負責監管;代理機構涉及經營區域擴展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和投訴舉報處理,應以違法行為發生地保監局為主,違法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保監局配合。
值得一提的是,跨區域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如在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發生專門負責跨區域經營的部門無法正常運轉,或者12個月內兩次接到備案地保監局監管函等情況,備案地保監局有權要求跨區域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對于退出跨區域經營的保險公司,意見稿也規定三年內不得在退出區域開展跨區域經營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