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資金需200萬元以上
- 發布時間 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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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保監會網站5日消息,保監會近日印發《中國保監會關于做好保險公估機構業務備案及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保險公估機構應根據業務發展規劃,具備日常經營和風險承擔所必需的營運資金并實施托管。營運資金應真實、合法。其中,全國性保險公估機構營運資金為200萬元以上;區域性保險公估機構營運資金為100萬元以上。保險公估機構應在大型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等具有托管經驗的銀行中選擇1家,簽訂托管協議,開立托管賬戶,將全部營運資金存入托管賬戶,并在備案時提交托管協議復印件、托管戶入賬憑證。營運資金在機構正常經營期間應處于持續托管狀態,用途如下:投資大額協議存款、定期存款,金額不少于營運資金的10%,且不得質押;購置不動產;向基本戶轉賬,用于與業務相關、經營規模相符的日常運營等開支;其他資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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