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國保險十大強力政策
- 發布時間 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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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被稱為保險“嚴監管年”,穿透式監管成為常態。這一年,保監會審時度勢,為治理行業亂象發出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有些是新出臺的,有些是修訂版的,有些還在征求意見,還有的則是階段性的指引規范。這些文件內容一脈相承,系統性強、覆蓋面廣、穿透力大,為行業改革和轉型升級發揮了重要的引領作用。
TOP1 強力指數★★★★★
財險禁止開發8種產品
2016年12月30日,保監會印發《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 2017年1月1日實施。文件首次細化明確了產品開發原則和禁止性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公司產品開發主體責任。其中第7條從反面列舉了一些不得開發的8種保險產品類型,禁止開發無實質內容意義、沒有實際保障內容、“零保費”“未出險返還保費”等保險產品,從而為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劃定“禁區”。
TOP2 強力指數★★★★★
返還型人身險5年限期20%限額
2017年5月12日,保監會下發《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保監人身險〔2017〕134號 ),明確并強調開發設計保險產品的要求:人身險產品開發設計不得將萬能險、投連險作為附加險;年金產品生存金返還需于保單生效5年之后且比例不超過已交保費的20%。
該文件在資金運用、客戶承保、產品設計等多方面提出了更加嚴格的監管標準,同時加大了違規處罰的力度。
TOP3 強力指數★★★★★
10種情形將被停止新業務3~12個月
2017年5月17日,保監會下發《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監人身險〔2017〕136號),重點針對保險銷售長期存在的亂象進行全面整治,明確要求對于公司銷售管理存在的10種違法違規情形依法進行處罰,尤其對捏造散布“返還型健康險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將列為免責病種”等虛假信息的炒作行為開展全面清查和責任追究。
TOP4 強力指數★★★★★
銷售1年期以上人身險產品須“雙錄”
2017年6月28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第一次全面系統地闡述保險銷售可回溯管理的內涵,并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中劃定了可回溯管理實行的范圍。其中規定,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的,需要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通過其他銷售渠道,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或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應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
通知強調,該辦法正式實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停止開展相關保險業務。
TOP5 強力指數★★★★☆
股票權益類投資限額30%
2017年1月24日,保監會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要求,規定了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在償付能力、股票投資能力、內控管理等方面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程序要求。同時明確保險機構投資單一股票的賬面余額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
保監會表示,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政策開展股票投資的保險機構,可以采取限制股票投資比例、暫停或取消股票投資能力備案等監管措施。
TOP6 強力指數★★★★☆
控制類股東5年內不得轉讓股權
2017年7月20日,保監會對修改完善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進行第二次征求意見,將股東類別分為四類。其中,對持有保險公司股權30%以上的控制類股東嚴格要求,五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總資產不低于100億元。
投資人自成為控制類股東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自成為戰略類股東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自成為財務Ⅱ類股東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自成為財務Ⅰ類股東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
TOP7 強力指數★★★★☆
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或破產
2017年10月20日,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五條,對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或實際資本連續兩個季度低于5000萬元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還可以采取接管、申請破產以及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TOP8 強力指數★★★★
二次商車費改“雙70”
2017年6月9日,保監會下發《關于商業車險費率調整及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自6月8日起,進一步擴大保險公司自主權,下調商業車險費率浮動系數下限,通過市場化手段進一步降低商業車險費率水平,減輕消費者保費負擔。
保監會數據顯示,改革前車險保費折扣最低為七折,一輪改革后“七折令”取消,低風險車主最低折扣在4.3左右。本輪商業車險改革后,預計最低折扣可下降至3.8折左右,消費者有更大的受惠空間。
TOP9 強力指數★★★☆
擬罰款100萬元以上保險公司可申請聽證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自2017年3月31日起實施。該規定提及,如擬對保險公司法人等相關當事主體進行處罰超過一定額度的,當事人有權申請舉行聽證。比如,對保險機構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法人處以100萬元以上的罰款,或者對其分支機構處以20萬元以上的罰款,當事人有權申請舉行聽證。申請聽證共計有十一項事由。
這項規定,無疑為中國嚴監管下的監管函與處罰決定提供了程序性保障。自此,保險監管處罰不僅有法可依,還有了足夠細節化的程序可依。
TOP10 強力指數★★★
信用保證保險單個履約限額5億元
2017年6月19日,保監會起草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提及,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的內控管理也提出了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的,應當實行保前、保中、保后風險隔離的管理原則。




